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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退稅好貼心,5年的管制期限要注意

重購退稅5年內移轉須追繳:贈與配偶亦在列

更新日期:112-12-08 | 發佈單位: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

(台中訊) 陳先生2年前換屋並利用「重購退稅」退回出售舊房地的土地增值稅,近日本來打算將新房地贈與給妻子,經友人提醒,是什麼原因讓他暫緩了此念頭?

   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,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,應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    該局說明,為避免投機,落實重購房地自住使用,經列管的重購土地,稽徵機關於管制期間內每年會辦理全面清查,一旦查獲重購土地已再行移轉,例如出售、贈與、法拍、夫妻贈與,或是改作其他用途,例如供營業使用、出租、未設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,將依規定全部或按比例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    該局提醒民眾,土增稅重購退稅除了享受換屋節稅優惠外,更應注意重購之房地自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需作自用住宅使用,以維持自身權益。

   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,如果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:0800-000321或04-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,將有專人提供服務。

消息來源:北區國稅局 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5DJaj2O

重購退稅「追繳」常見情形摘要:
  • 5年內「再行移轉」:出售、贈與(含夫妻贈與)、法拍等。
  • 改作其他用途:營業使用、出租、未設戶籍等,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。
  • 處理方式:依規定「全部」或「按比例」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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