央行調整實質換屋自住者之協處措施內容
本行於113年9月20日第七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,為達成信用管制目的,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,已提供實質換屋自住者新申辦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(非高價住宅貸款)之1年換屋期限協處措施。
上述措施實施近1年,多數民眾已能順利換屋,惟本(114)年以來,隨房市交易降溫,近期民眾反映出售原有房屋時間拉長,或買賣雙方已簽約,買方因貸款須等待銀行排撥,延長交屋期限,致無法於1年內出售原有房屋等情事。
考量實質換屋自住者需求,並落實本行信用管制目的,爰調整換屋協處措施之出售原有房屋期限,由 1年延長為18個月,自113年9月20日(含)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,並修正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」問與答「購置住宅貸款」Q17及Q18(附件)。
本行籲請銀行在借款人符合授信5P原則*與實質換屋自住之前提下,協助支應換屋者之資金需求。
消息來源: 中央銀行官網
(114)新聞發布第157號